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房**;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6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9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4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黑色大众迈腾牌轿车(车牌号京Q****9)在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外南街2号楼西侧东二环辅路上倒车行驶并发生单方事故。后在北京市公安局东城交通支队前门大队出警处置该起交通事故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用手击打交警刘鑫的头部,致刘鑫头皮血肿、眼球挫伤。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殷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殷某某、王某甲等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文静
检察官助理:曹景丽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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