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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甸县**镇**屯,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妨害公务,于2019年12月11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经林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林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9月4日,因斗殴被杜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2019年12月20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林甸县公安局罚款2000元。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林甸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黑E****T的黑色轿车,在林甸县花园镇中心村七屯附近与李某某驾驶的公务车辆发生刮碰。警察到达事故现场时王某某驾车逃跑,且在被追上后拒不配合警察执法并厮扯和用拳头击打警察。经其他民警支援王某某被带至林甸县公安局花园派出所,在此过程中,王某某仍抗拒执法,并多次对民警进行恐吓、威胁。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酒精测试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驾驶人信息表、车辆照片、调解书、认罪认罚承诺、户籍证明等;

2.证人任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庆)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1457号鉴定文书;

5. 辨认笔录;

6.出警视频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在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有暴力、威胁等抗拒执法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系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波

检察官助理:陈婷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3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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