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河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协管员,住河间市**镇**街**楼**号楼 。2004年5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四个月。2006年9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于2020年9月10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车在河间市**街**幼儿园附近被民警查获。民警高某某、辅警金某某等人带王某某在河间市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过程中,其拒不配合,并辱骂、殴打金某某、李某某、袁某某等执法人员。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3.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河间市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警察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等5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李某某、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雪梅
检察官助理:马天帅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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