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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93********,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现住枣庄市市中区**街**路**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20时许,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孙某某带领辅警杨某某等人在峄城区承水路供电局门口设卡查车。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尼桑天籁”牌汽车沿承水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供电局西10米处时,发现前方交警设卡查车,为躲避交警检查,被告人王某某随即驾车在路中间调头准备逃离。当车辆调转一半时,被现场执勤的辅警杨某某发现,后杨某某快速跑至该车右前方,示意其下车接受检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车辆继续调头行驶可能撞到执勤辅警的情况下,仍驾车调头,将辅警杨某某撞倒后向西逃离,后在福兴宾馆门口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王某某酒精含量为203mg/100ml。经鉴定,王某某上肢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孙某某、杨某某、宗某某7人证言,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有以下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有以下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现场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应认定为自首。综上,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琨

检察官助理:宋娜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8823****。

2.侦查卷2册,光盘3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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