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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公务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镇**村,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8月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8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白色摩托车行驶至廊坊市广阳区**路与**道交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廊坊市交警一大队辅警张某某拦截,其加速闯行并将张某某撞倒后逃离现场,在逃至**道邮局附近时被交警一大队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郭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祎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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