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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20〕12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住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找到许某某某某、崔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联系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和开立对公账户,准备给境外的赌博网站洗钱从中获利。

许某某自己办理了青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套公司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银行卡;后许某某找蔡某某(另案处理)办理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套公司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银行卡;找付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办理了青岛****服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各1套公司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银行卡。

崔某某自己办理了青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套公司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银行卡;后崔某某找到张某某办理了青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套公司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银行卡。

许某某和崔某某将上述办理的9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银行卡均送到了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广场1604室王某某的办公室存放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仙德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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