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经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持有陈某某身份证办理的卡号为621700142000********建设银行卡,温某甲身份证办理的卡号为62170014200********建设银行卡,温某乙身份证办理的卡号为62366814200********建设银行卡和卡号为62220312030********工商银行卡,张某某身份证办理的卡号为62170014200********建设银行卡和卡号为62284103345********农业银行卡,王某甲身份证办理的卡号为62170038100********、62270003310********建设银行卡以及宋某某身份证办理的卡号为62169102********的民生银行卡和卡号为62179933001********中国邮政银行卡,帮助杨某某(另案处理)取款。2018年9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准备在广东省珠海市拱北自助银行取款时,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民警从其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内检查出他人银行卡17张,在其租住屋内搜出他人银行卡6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检查笔录、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胡某某被诈骗资金流向图、胡某某农行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卡交易记录流水明细、银行卡开户信息、湖北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复印件、发还清单、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卢某某、陈某某、温某甲、温某乙、王某甲的证言;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世春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联系电话13107******。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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