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台湾省,住台湾省台中市**街**巷**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于2019年8月20日被押于台前县看守所。经台前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台前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分二次从刘某某(已判决)处购买孙某某、孙某某等人的信用卡八张并卖出,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同案犯刘某某及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汉国
闫爱芳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