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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公开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台湾省,住台湾省台中市******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8月15日被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于20198月20日被押于台前县看守所。经台前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台前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分二次从刘某某(已判决)处购买孙某某、孙某某等人的信用卡八张并卖出,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同案犯刘某某及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汉国

闫爱芳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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