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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失火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72********,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户籍地为高密市**村**号,住高密市**村。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失火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7月12日退回高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8月12日退查重报,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9月27日退回高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0月12日退查重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未检查屋顶材质的情况下,与周某某在高密市山东**食品有限公司冷库屋顶,使用明火喷枪进行防水作业,因操作不当引起火灾,致使山东**食品有限公司冷库及冷库内部分物品被烧毁。其中,造成房屋损失6386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引起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慧敏

2019年10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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