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身份证号码430624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湘阴县玉华乡**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妻子刘某某在自家菜地驱赶羊群时,王某某将点燃的烟头掉在草丛里。因急于赶羊,王某某未及时将烟头熄灭,导致草丛被引燃,后火借风势向周围林地蔓延,引发湘阴、汨罗两地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89.0701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7.1340公顷,其他灌木林地面积70.4822公顷,宜林地面积1.4539公顷。已过火的林木数量:纯林地树种以阔叶树为主,蓄积285立方米,竹林株数5643株。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志雄
2019年11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湘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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