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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失火案)_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崇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3 月 19 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为修整**镇**村**组自家鱼塘,用打火机点火焚烧鱼塘边的茅草,造成**镇**村**地段森林火灾。经崇阳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火灾过火总面积 2.9476 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 2.6801 公顷,荒山荒地 0.2675 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赔偿经济损失收据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贺某某、熊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崇阳县森林公安局的现场勘查报告、森林火灾损失调查报告;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南山

2020415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崇阳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27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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