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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失火案)_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诉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76********,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住汉源县**镇**路** 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汉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9月1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8日、10月17日补回。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2 月4 日下午3 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到汉源县富泉镇西康驾校背后省道306 上方约50米处上坟烧纸。王某甲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带到现场的纸钱点燃,在其外婆坟边烧纸。因当时风大,不慎引发山火,造成富泉社区、香树村发生火灾,过火林地内的灌木被烧毁,过火未纳入林地管理香树村范围的汉源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汉源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和高某某、王某乙等村民以及富泉社区范围刘某某、杨某某等村民栽种的花椒树、大樱桃、核桃树等被烧。经汉源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此次火灾造成香树村过火林地面积102.9 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未纳入林地管理过火土地面积为177. 32亩;富泉社区过火林地面积为202.8 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未纳入林地管理土地过火面积为210.14亩。此次火灾过火灌木林地面积合计为305.7亩(20.38公顷),未纳入林地管理土地过火面积合计为387.46亩(25.83公顷)。

火灾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有人报警,仍在现场救火,后经公安民警现场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已赔偿富泉社区过火未纳入林地管理土地的刘某某、杨某某等17户村民,并获得谅解。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1.5万元到县财政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等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过失引起火灾,过火灌木林地面积305.7亩(20.38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王某甲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乾林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汉源县**镇**路** 号**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550835****。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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