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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失火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5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3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3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失火罪,经西昌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3日被西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15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于在西昌市**乡**村**组(小地名:**)自家的秧田里做农活,当日17时左右王某某用一次性气体打火机点燃杂草进行焚烧,火被风吹到侧边旱地里引燃杂草,火势蔓延至林区造成森林火灾。经西昌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林业技术工程师鉴定:

1、火灾范围西昌市黄水乡鹿鹤村1至7组、书夫村1组至3组、双龙村5组、黄联关镇大德村7组;

2、林地权属:集体林地及个人承包林地;树种:云南松、桉树、核桃树。

3、林地过火面积:5490.8亩(366.1公顷)分别为(鹿鹤村1组401.3亩、鹿鹤村2组396亩、鹿鹤村3组726.2亩、鹿鹤村4组502.9亩、鹿鹤村5组348.7亩、鹿鹤村6组927.1亩、鹿鹤村7组334.9亩、书夫村1组295.3亩、书夫村2组301.1亩、书夫村3组李某甲269.1亩、黄联关镇大德村7组谢某某223.9亩、双龙村5组254.5亩、鹿鹤村3组张某某242.9亩、鹿鹤村4组李某乙79.6亩、鹿鹤村5组刘某某160.3亩、书夫村3组杨某某、李某丙等七户退耕还林27亩)。

4、林木经济损失价值总计2221845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田地里点火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已满81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军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保证人甘某某,电话 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10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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