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626271963********,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广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杨某某、王某甲到广南县**镇**村民委**村**处的自家农地内犁地,其间王某某边侈地内的杂草边将杂草归堆放好。14时许,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一个一次性气体打火机点燃地内的杂草。由于当天天晴,风大将正在燃烧的草堆中的火星吹到茅草地内,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经鉴定,此起火灾过火范围总面积为2351.74亩,其中,灌木林地面积1978.25亩,林种涉及防护林、薪炭林;无立木林地面积为177.88亩,非林地面积195.61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证人杨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联系人报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使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孟琼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侯审在家,电话:18213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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