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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五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53********,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乡**村**号,因涉嫌失火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失火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青田县仁宫乡朱山村“梅田角”的荒田处,往燃烧未尽的灰堆上覆盖檬杆草后离开,当日12时许,该灰堆引发森林火灾,烧毁“上谷”山场,经青田山禾林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本次森林火灾火场总面积43.0648公顷;按林地分:有林面积9.4981公顷,迹地面积33.5667公顷。林木总损失价值量为人民币20230.96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低保凭证、归案经过、前科材料说明、山主指印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舒某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青田县仁宫乡朱山村“上谷”山场失火案件(现场)技术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起火点位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过失造成森林火灾火场总面积43.0648公顷,其中有林面积9.4981公顷,迹地面积33.5667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筱筱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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