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1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复制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1月份起,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镇**街**号旁档口,通过手提电脑和储存卡为他人复制色情淫秽视频,并从中收费牟某。同年12月2日8时许,王某某在上址为他人复制色情淫秽视频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手提电脑1台、储存卡10张。经鉴定,上述缴获的手提电脑和储存卡内165个视频有淫秽性交影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缴获的手提电脑、储存卡及存储的淫秽视频等物证;
3、证人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某为目的,复制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复制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冬艳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三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提电脑1台、储存卡10张,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神山派出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