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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吕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8〕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4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河南省泌阳县****村委**。2015年5月9日因赌博被泌阳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1日被泌阳公安局取保候审

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263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河南省泌阳县**三期**楼**单元**楼。2013年11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泌阳县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1日被泌阳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6日0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和余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泌阳县“**KTV”内唱歌,随后在三楼电梯内遇见在KTV内唱歌后准备下楼回家的陈某某、段某某等人,双方在电梯内因为琐事引起纠纷,电梯到达一楼后,陈某某用胳膊搭在吕某某的肩膀上说话,这时王某某殴打了陈某某,随后王某某、吕某某、余某某、王某某殴打了陈某某、段某某。在殴打过程中吕某某手里拿有一把铁钉将段某某扎伤。出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吕某某和王某某二人不听民警劝阻再次对陈某某、段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陈某某、段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丽

2018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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