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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合同诈骗罪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达成有机肥易货大米的口头协议,双方商议王某某将张某某的有机肥兑换成等价的大米,再将大米销售后将货款给付张某某,双方还约定在2017年4月28日前王某某向张某某一次性付清货款。

2016年2月至3月期间,被害人张某某通过配货站向被告人王某某发送共计2167.2吨有机肥,价值人民币862460元,王某某在收到上述有机肥后,未按双方约定进行易货贸易,而是将有机肥抵顶自己的其他债务,并更改了联系方式,致使张某某无法联系。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在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桃园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及无前科劣迹证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相关法律文书、欠据、托运单、欠条、明细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86246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法院

检察官:谢姣姣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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