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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农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村**号。2019年5月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为临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理盐酸废料,**公司向王某某支付处理费用。王某某租用陈某某等人的罐车将处理盐酸废料生成的氯化钙液运输到江苏加工成固体钙后销售获利,后因固体钙销路问题,王某某无力支付材料费、人工费等费用。2017年10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为了能够从**公司继续获取废料处理费用并得到借款,就隐瞒无力支付运费的真相,与陈某某签订运输合同,让陈某某继续为其运输氯化钙液,约定合同签订日起运费满40万元后,每十天结算一次运费。至同年12月,运费已满40万元,陈某某多次向王某某索要运费,王某某虚构**公司未与其结算处理费的事实并以此为借口,拒不支付运费。截至2018年2月,王某某共计骗取陈某某运费37.51326万元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聊天记录;运输合同、欠条、运费统计表、称重单等书证;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业彬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莒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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