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7********,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农场**分场,捕前暂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镇。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通辽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售价为人民币60,232.00元的夏利牌V5轿车,由王某某作为赊购人,李某某、包某甲二人担保,王某某交付首付款人民币23,000.00元,尾欠人民币37,232.00元,约定于2013年1月23日还款。2013年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偿还1万元欠款后,重新签订相关购车合同及欠据。后王某某因赌博负债,于2013年5月至6月间,将该车卖予他人。
2.2013年7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在科左后旗**商贸有限公司赊购了一辆售价为人民币119,800.00元的江淮S5越野车,由王某某作为赊购人,王某某妻子冯某某、文某某、包某乙三人担保,王某某交付首付款人民币40,000.00元,尾欠人民币79,800.00元。后王某某为偿还赌债,将该车顶账给他人。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年初为躲避债务离开科左后旗、更换手机号码,使通辽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科左后旗**商贸有限公司无法与其取得联系、遭受重大经济损失。2020年1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鄂托克旗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1月10日至1月13日临时羁押于鄂托克旗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报案材料、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购车合同、欠据、身份证复印件、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包某甲、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7,03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近亲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阳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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