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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涿州市**商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县****捕前住河北省涿州市**小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8月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涿州市**商务有限公司**在网络上谎称公司有广阔的销货渠道和政府支持,可以帮助微商代销货物,促使微商与其签订委托销售合同,后在签订、履行委托销售合同过程当中,骗取张某某、冯某某、车某某、杨某某四名微商委托销售服务费共计15.56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破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康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冯某某、车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競巍

2020年4月2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已被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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