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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90********,汉族,小学,无前科,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开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4、5月份,王某某未获得李某某授权的前提下,拿着李某某签订好的“二手车辆买卖协议”以及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与辛某某签订二手车辆买卖协议,将李某某名下丰田汉拉达越野车及张某某名下本田奥德赛客车均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辛某某,合同签订后辛某某给付两台车款20万元。事后车主孙某某将车取回,给辛某某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

2、2016年6月4日,王某某在通辽汽车租赁行李某某处租赁了一台丰田雅阁牌轿车。王某某故意隐瞒租赁汽车的事实仍与张某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将车以5万元价格抵押给张某某,抵押给张某某十天左右,李某某通过GPS定位找车的方式将车开走,给张某某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3)抓获经过;(4)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5)机动车登记证书;(6)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7)二手车辆买卖协议;(8)借据;(9)佰仟融资租赁汽车抵押合同;(10)车辆信息;(11)情况说明;(12)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

2.证人证言:(1)证人毕某某的证言;(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询问笔录:(1)被害人张某某的询问笔录;(2)被害人辛某某的询问笔录。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过程中,以隐瞒真相和提供虚假车辆登记证书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适量罚金的处罚。请依法判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庆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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