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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居民委员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广州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又名“广州**车行”)内,通过以被害人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收取被害人合同定金和购车首付款延期交付车辆的方式,分别收取四名被害人陈某某、罗某某、符某某和刘某某的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57740元。至2018年11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离开花都并失联。

2019年8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城区妇保站附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欠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梁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预付款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志刚

2020年2月20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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