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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县**镇**街**号。2020年6月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年6月19日由太原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上海**租赁有限公司太原**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一辆奥迪A6L(车牌号晋A****7)使用权,融资人民币318489元,首付人民币41880元,月租人民币4688元,第一期分期履行完毕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9月20日又于上海**租赁有限公司太原**公司签订展租合同,为期36个月,融资人民币266198.53元。期间共支付租金人民币124396.02元。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拒不支付租金或退还车辆前得下,以人民币90000元将车辆抵押给苗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经齐某某(另案处理)对车辆大架号、发动机号进行改码后再次销售给王某乙等人(另案处理)。经鉴定,车辆价值人民币292600元。案发后,车辆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强

检察官助理:王剑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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