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22号
平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某,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平度市**街道**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08年3月26日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月24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11月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因网络赌博输钱想卖房翻本,与张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名下位于平度市**路*****小区*号楼*单元***户的房屋卖给张某某,并收取首付款人民币37万元,后王某某将该笔首付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2019年3月19日,王某某又与窦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卖给窦某某,收取窦某某2万元定金。2019年3月20日,该房屋被平度市人民法院查封,王某某在明知该房屋被查封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29日再次收取窦某某首付款22万元。后窦某某多次联系王某某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王某某以其父亲住院需要陪床、其父亲去世办理后事等理由搪塞拒不办理过户手续,并将收取窦某某的定金和首付款22.5万元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控告书、房屋买卖合同、收条、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窦某某对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人民币2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耀华
检察官助理张鸿敏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