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镇**村**屯**路**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27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国际汽车城与被害单位**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签订融资租赁了合同,采取 “以租代购”的方式以人民币88,9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起亚K2牌轿车,支付首付款人民币20,680元,约定按月还款48期,另双方约定在王某某按期还款满一年后可将该轿车转移至王某某名下,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王某某还款12期(每期还款人民币1,696元)共人民币20,352元后,双方按照协议约定于2019年4月2日将车辆转移登记至王某某名下,后王某某借故拖延办理抵押登记并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于2019年4月15日将车辆转卖给善意第三人,所得购车款被其用于归还欠款和生活花销,此后王某某未还款。案发后王某某已归还全部款项。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在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登记表、侦破经过、转账记录截图、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还款记录、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档案材料复印件、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谅解书等;
2.证人魏某某、赵某某、宫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淑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五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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