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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牛场镇*****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20年6月28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9日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该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6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织金县文腾街道**路“织金县****租赁行”李某处以200元每天的价格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贵 F6N***的雪佛兰牌轿车(车主为傅某)。 2020年6月19日,王某通过微信联系在贵阳********二手车市场从事二手车销售的杨某某,王某向杨某某谎称其系贵 F6N***的雪佛兰牌轿车的车主,后双方谈成以4.8万元的价格交易该车,同日13时许,杨某某与王某签订了汽车买卖协议。后杨某某以微信转帐的方式向王某转款3000元作为定金,余款约定汽车过户后支付。6月20日,王某以急需用钱为由要求杨某某向其转款,杨某某通过微信转给王某2000元、 6月21日,王某以带车辆手续去贵阳过户需要费用为由要求杨某某向其转款,杨某某通过微信给其转款500元,后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王某提供车辆过户手续,王某均予以推脱。经织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牌为贵F6N***的雪佛兰牌轿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0100元。

2.2020年5月,王某甲(被告人王某二姐)将其个所有的贵AG6***起亚**轿车借给被告人王某使用,2020年6月2日,王某谎称自己系贵AG6***起亚**轿车车主,将该车抵押给张某某,向张某某借款10000元,双方签订了“织金县机动车交易合同”,张某某扣除利息后向王某支付了9200元。后王某又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张某某借款7000元,张某某于2020年6月5日向王某支付了4600元,6月8日向王某支付了2000元,张某某共向王某支付了15800元。2020年6月26日,王某以看望其生病的母亲,怕被家人发现所开车辆不是自己的车辆为由,将其租赁的贵 FVH***雪佛兰轿车停放在张某某处,骗取张某某将贵AG6***起亚**轿车交给其开到织金县邮电局处,后王某甲等人将该车开走。

2020年6月27日,李某、傅某、张某某将王某扭送到织金县公安局。案发后,被诈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织金县公安局受案、立案文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织金县价格认定结论书,织认证[2020]69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身份核实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张晴

                              检察官助理 张静

                              2020年109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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