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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3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间,被害人唐某甲向被告人王某某提出要购买汽车,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唐某甲系亲属关系,明知其社会生活经验较为欠缺,编造购车需先办理贷款提高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甲的身份证并使用其手机下载“捷信金融”软件,以被害人唐某甲的名义申请了3万元的消费贷款,并将27800元贷款非法占为己有。

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唐某甲虚构可0元购车,但因信用额度不够需要购买两部车辆提高额度,再转卖车辆还贷。将被害人唐某甲带至漳州市龙某某塞德斯汽贸有限公司,先后于2019年10月19日及10月29日签订了购买车牌为闽******大众朗逸、车牌为闽******大众凌度两部轿车的购车合同。由被告人王某某垫付车辆首付款再以被害人唐某甲的名义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其中以闽******大众朗逸轿车抵押向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01126元、以闽******大众凌度轿车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贷款额度为101361元);

车辆交付后,被告人王某某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1月1日分别将闽******白色大众朗逸轿车以48000元、将闽******以45000元价格转卖并将车款非法占为已有。

案发后,被害人唐某甲家人得知其买车后找被告人王某某要求处理,后被告人王某某在2019年11月20日将E*****白色大众朗逸轿车贷款结清,后至被害人报案前,仍有余款共计131361元未结。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唐某甲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车辆抵押价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康某某、唐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唐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制作的指认笔录等;6.微信、支付宝电子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购车合同的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13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进格

检察官助理:杨舒婷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处所,联系方式为15960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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