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镇**村**组,住武汉市**园**栋**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自从**家居用品公司辞职后,于2017年8月,向陈某某谎称有能力低价提供部分**品牌家具,获取陈某某的信任。同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实际无法供货的情况下,冒用**家居公司的名义,在本市武昌区宝通寺路漫咖啡店与陈某某的丈夫马某某签订家具销售合同并出具设计图纸,骗得陈某某银行卡转账合同前期款人民币37.8万元,后将钱款用于赌博,挥霍殆尽。
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破案经过;2.书证;3.证人雷某、张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伟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被害人陈某某(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详见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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