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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松滋市**镇**村**组,暂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宿舍。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松滋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 年,被告人王某某与徐某某、李某甲等七人以联合建房的形式在松滋市**镇**路**巷**号建设住宅楼一栋,王某某根据签订的《联合建房合作协议》分得**楼**室三室两厅的房屋一套。随后,王某某于2010年4月5日以17.3 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李某乙。

被告人王某某为筹集资金和偿还债务,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上述房屋已出售的事实,委托本市**镇**售楼部工作人员帮忙出售该房屋。2010 年8 月7 日,经售楼部工作人员介绍,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16.2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张某某。同时,王某某又与张某某签订了《车库买卖合同》,将不属于自己的车库以2.1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上述合同总价18.3万元,张某某当即给王某某付现金1000元,通过银行给王某某付款 17.2万元,下余1万元约定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付清。2012年,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找王某某追讨购房款,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2014 年年底,被告人王某某因无力偿还债务潜逃外地,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联合建房合作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车库买卖合同、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李某丙、李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时松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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