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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19〕7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路**园**号**室(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8月12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2月3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4月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6日被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及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从事翡翠饰品销售的被害人林某某。2016年12月6日,被害人林某某携7对翡翠手镯、1对翡翠挂件从深圳至无锡,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及殷某某、马某某帮忙介绍出售。12月7日至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及殷某某等人,先后至宜兴、苏州、江阴、上海等地寻找客户销售翡翠,均未成功。

2016年12月9日晚返回无锡后, 被告人王某某及殷某某称宜兴的曹某某有意购买这批翡翠,被害人林某某便与被告人王某某及殷某某签订了翡翠买卖协议,约定林某某将该批翡翠以人民币950万(以下币种均系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殷某某,由二人予以出售。后被告人王某某及殷某某、马某某一同携带该批翡翠连夜赶至宜兴,殷某某联系曹某某看货未成,被告人王某某及殷某某便联系被害人林某某,谎称曹某某明确要购买,并与被害人林某某约定,先付100万,余款850万于12月12日支付,后殷某某向朋友借款100万支付给林某某,谎称系曹某某支付。

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及殷某某在翡翠转售未果的情况下,携该批翡翠至昆山找到浦某某等人,被告人王某某与浦某某约定,用该批翡翠做质押,通过浦某某换取200万现金和800万澳门赌场筹码。后被告人王某某联系朋友汪某某、胡某某、周某某等人至澳门,将用翡翠质押所得的筹码用于赌博,最终造成对被害人林某某的余款无力支付。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翡翠手镯2只,已发还被害人林某某。经鉴定,2只手镯价值230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翡翠饰品买卖协议、澳门出入境记录、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曹某某、徐某某、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宜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侦查机关制作的相关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誉涛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换押证1份。

3.全部案卷材料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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