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1〕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61986********,汉族,大专文化,湖北**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保康县,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保康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0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借用湖北**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湖北**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联合推动投资建设将**经济产业园列入国家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合作协议。2019年6月,上述**经济产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批复列入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2019年9月22日,在上述**经济产业园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仅处于政府规划编制阶段,政府尚未与任何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某甲,冒用湖北**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居间协议,向王某甲虚构将**公司引荐给上述项目的建设单位,保证可以拿到试点项目中新建10KV开闭所建设工程项目的事实,在本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以居间报酬的名义,骗取王某甲人民币50万元,后将钱款用于个人挥霍。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报案材料及陈述;3、证人证言;4、《关于联合推动投资建设将襄阳循环经济产业园列入国家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合作协议、工程项目居间协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关于襄阳循环经济产业园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情况说明等书证;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仁超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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