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村**号,捕前住河北省邯郸市**街**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于2019年7月18日临时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于2019年7月24日移交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于2019年7月2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桥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其向陈某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是伪造的情况下虚构事实向被害人陈某某贷款35万元,并承诺如不能归还借款,则以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书所载房屋作为抵押。双方约定了还款利息和担保事宜后签订借条,陈某某实际向王某某出借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临时羁押证明、借条、在逃人员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房屋所有权查验说明;6.辨认笔录: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候增玉
检察官助理:董琪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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