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捕前住廊坊市安次区**乡**村**巷**号。2019年8月8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以被告人王某某的名义向被害人马某某、田某某夫妇出售廊坊市广阳区孔雀城公园海房产一套。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田某某夫妇在廊坊市安次区嘉惠意境小区签订《购房预付款协议》,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自己名下三套房产作为房屋预付款的抵押,先后骗取被害人购房款共计人民币95.5万元。后因无法交付房款,被告人王某某仍用虚构的三套房产作抵押担保与被害人马某某、田某某夫妇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名下无任何房产,张某甲名下无孔雀城公园海房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购房预付款协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安置补偿合同、田艳梅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微信转账截图、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回迁房补充买卖合同、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甲、赵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琪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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