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90********,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因合同诈骗涉嫌,2020年1月2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烟台谦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山东奥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签订生产2500件刹车盘的生产合同,合同金额101150元。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委托他人生产、先行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骗被害人李某某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后续尾款。王某某将骗取的82340元合同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823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光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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