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4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68********,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公司**(停薪留职),现住黑龙江绥化市北林区**街**委**组**号。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了自己与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之间签有“哈尔滨 **安装工程人工合同”的事实,以取得了该项工程,可以转包给被害人张某甲、马某某为由,分别于6月19日、6月25日,与被害人张某甲、马某某签订了“哈尔滨**铺装人工费合同”和“哈尔滨**人工费合同”,骗取对方合同违约金定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后逃逸。现赃款已返还。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合同、协议、银行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重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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