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公诉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苏木**村**号,被捕前住扎鲁特旗**镇**大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从被害人包某某手里以每斤3.2元的价格赊购了共76900斤小米,总价值246080元。王某某在2018年1、2月份先后付给包某某32700元,剩余213380元没还。2019年2月11日包某某到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期间王某某还了包某某100000元,剩余113380元未还。经调查王某某把小米拉到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李某甲家的加工厂,加工包装以后运往浙江省宁波市,以每斤2.1元卖给了陶某某32吨。2017年12月5日货到后陶某某给王某某结清了小米款共119000元。但王某某拿到钱没有还包某某的小米款,而是还了自己的外债和投资了期货。
2、2018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谈定合作大蒜生意,由张某某提供130万元资金用于收购大蒜,但是王某某收到张某某先期付给的80万元资金后,只用部分资金用于收购大蒜,其余资金王某某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还信用卡、投资期货生意、个人零花消费等,而后王某某隐瞒真相又以收购资金不足为由从张某某手获取了50万元资金,但是其拿到50万元后仍瞒过张某某只将其中的35万多元资金用于收购大蒜,剩余的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投资期货生意。2019年1、2月份王某某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囤购的大蒜全部卖掉,所得货款没有按约定给张某某付款,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剩余货款用于投资期货生意。现王某某个人外债高达三四百万,已无履行与张某某合作约定的能力,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期间王某某还了张某某100000元,余120万元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拘留、逮捕文书、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扎鲁特旗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强制执行申请书、扎鲁特旗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扎鲁特旗人民法院调查函、民事判决书、小米买卖合同协议、转账明细、收据、借据及微信截屏、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
2、证人李某乙、李某甲等12人证言;
3、被害人包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骗的手段,骗取被害人151338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高鸿鹄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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