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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街**号,现住四川省江油市**镇**路。因犯拐卖妇女罪,于1997年8月20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03年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四川省江油市段某某经营的**租车店租赁一辆车牌号为川B0****的丰田凯美瑞轿车(车主:黄某某,发动机号G******,车辆识别号LV******)。2019年11月4日,王某某将该丰田凯美瑞轿车开至三台县三乘二手车交易市场找到**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老板蒋某某。王某某向被害人蒋某某虚构该车车主黄某某系其妻子,因黄某某生病住院无法到场,抵押该车辆借款给黄某某支付手术费的虚假信息,取得蒋某某信任,与蒋某某签订借款协议,从蒋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7000元。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川B0****的丰田凯美瑞轿车价值8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某、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文龙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江油市**镇**路出租屋;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表、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 .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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