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7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住邓州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0月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从陈某某手中转租邓州市**街的门面房二层半,房屋内物品共作价40万元,约定2016年3 月30日前王某某支付陈某某40万元转让金,支付不了王某某将邓州市**办事处**村的2间楼房作价60万元交与陈某某,陈某某给王某某20万元差价。至2016年7月1日,因房屋租住争执,陈某某将放置在室内所有家俱给王某某,王某某给陈某某写了一份收到陈某某20万元房款全清的凭条。后经查证 ,王某某置换所指的邓州市**办事处**村的2间楼房不属于王某某本人。案发后,被害人陈某某收到王某某的全部赔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周某某、申某某、鲁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富豪
马 林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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