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9********,蒙古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省洮南市**镇**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小区**号楼。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9月2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开设的**房产中介内为尤某某介绍了一户二手房屋,王某某和尤某某在与二手房房主见面之后尤某某决定购买此房屋,并且将80000元交给王某某,王某某收到尤某某钱款之后交给二手房主5000元定金,之后谎称银行暂时不能办理贷款等理由,不为其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在被害人尤某某多次催要之下,王某某退还给尤某某5000元,剩余75000元被王某某非法占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尤某某签订履行购买二手房屋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当事人7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如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符合缓刑条件可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鹏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