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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合同诈骗、诈骗案)_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5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捕前住阳原县**乡**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阳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9日至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2018年2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扩大经营规模,为轮胎供货商铺货等理由,分别向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吴某某四家轮胎供货商赊购轮胎,其中向苑某某赊购84395元、向张某甲赊购30815元、向吴某某赊购15720元、向张某乙赊购56960元,共计价值为187890元,后王某某在无力偿还货款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22日晚上逃匿,并且在逃匿之前将其赊购的部分轮胎以低于进价的价格出售给张某丙、龙某某等人,并将非法所得用于偿还网贷及他人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说明、张家口永兴轮胎有限公司货款欠付凭据、张家口永兴轮胎有限公司出库单、借据三张、销售单二张、出库单、欠条、身份证明一张、寄押证明书一份、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张某丙、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诈骗罪

2016年4月份至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进轮胎、孩子念书、还信用卡、许诺给予高额利息等理由,骗取他人钱财,其中骗取郭某某141000元,骗取乔某某100000元,骗取孙某某291000元,骗取吕某某154700元,骗取王某甲15000元,骗取石某某17500元,骗取刘某甲25600元,骗取郝某甲55200元,骗取贾某某15800元,骗取钱某某160270元,骗取杨某甲20000元,骗取汪某某20000元,骗取杨某乙16012元,骗取刘某某19080元,骗取郝某乙19200元,骗取刘某乙50000元,骗取张某丁 11900元,骗取张某戊100000,骗取郝某丙7000元,骗取张某己45000元,骗取龙某某10000元,骗取刘某丙6000元,骗取张某庚1500元,骗取杨某丙5000元,骗取李某某2500元,骗取韩某某5000元, 骗取杨某丁5460元共27人合计1319722元。王某某将房产和轮胎低价出售,携妻子和儿子逃至辽宁省锦州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某向郭某某、乔某某、孙某某、刘某甲等人借款的借条27张,王某甲、汪某某、杨某乙等人的微信转账截图和转账记录11张,公证书一份、房屋买卖契约一份、收条一张、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他人欠王某某的欠条45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河北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出具的查询结果,阳原县行政审批局出具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阳原县民政局出具的补录结婚登记;2.证人张某辛、雷某某、武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郭某某、乔某某、孙某某等27名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187890元,数额较大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31972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玉东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阳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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