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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_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山东省栖霞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街道**村**号,现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因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遂将其朋友张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上的照片更换为王某某本人照片,并放在其日常使用的白色宝马轿车扶手箱内。2020年5月6日11时许,王某某携带该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白色宝马轿车行驶至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和台北中路路口西侧时,遇民警设卡检查,被告人王某某驾车掉头逃跑被交警追上盘查,其下车接受检查时,将变造的驾驶证从车辆扶手箱里取出扔在路边草丛,被交警当场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和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菲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栖霞市**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786111****。取保候审执行地公安机关:栖霞市公安局**派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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