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31981********,汉族,初中肄业,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以更换证件照片的方式将刘某某的驾驶证进行变造。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轿车在沂水县**镇**村**山处接受酒驾检查过程中,使用变造的驾驶证用于接受处罚,因其酒精测量结果为26mg/100ml,刘某某的驾驶证被记12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变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红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5390****)。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