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31981********,汉族,初中肄业,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以更换证件照片的方式将刘某某的驾驶证进行变造。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轿车在沂水县**镇**村**山处接受酒驾检查过程中,使用变造的驾驶证用于接受处罚,因其酒精测量结果为26mg/100ml,刘某某的驾驶证被记12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变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红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5390****)。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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