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021988********,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区**乡**村。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6月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于2020年2月12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 于2020年3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王某某在松原市宁江区善友乡三家子村其家中将同事张某甲驾驶证上的照片替换成自己的照片。2020年2月12日上午10时许,前郭县公安局民警在前郭县乌拉图嘎镇高速公路口检查时,被告人王某某使用该变造的驾驶证,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朱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张某甲证言;
(三)被告人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变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军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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