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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受贿案)_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诉〔201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74********,彝族,大学本科文化,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局原局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东县,住景东县**社区****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东县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局原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工程承包商贿送的财物,共计9.08万元人民币,具体是:

1、2012年初,被告人王某某到景东县花山镇李某甲铺设的街子工程进行技术指导过程中,收受李某甲贿送百元券人民币2万元。

2、2013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景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院子里,收受正在办理信合花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经理李某乙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油卡,该油卡被被告人王某某全部用于其私家车加油。2017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到熙龙园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一张1万元人民币的油卡退还李某乙。

3、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河东街大桥收受做景东凤凰山栈道工程项目的戴某某贿送的5千元人民币红包和价值5千元人民币的油卡。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左右以微信转账方式退回戴某某。

4、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景东县黄草岭回景东县城的路上,收受做景东县凤凰山栈道工程项目的戴某某送给其女儿及侄儿的两个红包,每个红包内有人民币1400元,共计人民币2800元。

5、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到杭州考察学习,从景东到普洱坐飞机去杭州。在普洱市阿某某家打麻将时向阿某某以借钱为名收受工程老板阿某某百元券人民币1万元钱;

6、2015年春节,被告人王某某与阿某某在景东县金丰酒店308室打麻将期间,向工程老板阿某某以借为名收受阿某某百元券人民币1万元钱。

7、2015年6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与当时正在办理馨兰华苑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肖某某在景东田园十味农庄吃饭,后在肖某某的车上收受肖某某贿送的百元券人民币1.5万元。

8、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云南**设计院负责人纪某某贿送的3千元天生祥购物卡,该购物卡被被告人王某某全部用于购买生活用品。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退回纪某某3千元人民币。

9、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某在白某某家做客时,收受工程承包商罗某某贿送的百元券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函、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辉

2018年1月17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景东县**社区**路**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十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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