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51969********,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桂林市叠彩区****主任,户籍地及住址地均为桂林市象山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桂林市叠彩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1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对其决定拘留,于同月22日对其决定逮捕,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桂林市叠彩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桂林市****管理站(以下简称叠彩区**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至2017年期间,王某某在叠彩区**站采购垃圾中转站提升改造配套设备的过程中,给予**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赵某某关照,并在安装调试好垃圾中转站配套设备后,积极为赵某某向市相关部门和叠彩区相关部门催要设备款,王某某分5次在其办公室等地收受赵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40万元。
2.2016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某在叠彩区**站采购环卫清洁用具过程中,给予象山区**百货经营部经营者刘某某关照,王某某分2次在其办公室等地收受刘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2.5万元。
3.2016年至2017年期间,王某某将叠彩区**站办公楼装修及爱心驿站建设等工程交给龙某某负责承建,王某某分2 次在其车上等地收受龙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4万元。2019年9月,王某某以借款为名向龙某某索要现金0.5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被叠彩区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及移送司法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已向叠彩区监察委员会退出上述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合同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龙某某、刘某某、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陈世志
检 察 员: 银昭溢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调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随文移送 。
3.本案被告人家属所退赃款暂扣于叠彩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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