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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受贿案)_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年*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已开除公职),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现住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康珠大道**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4月10被迪庆藏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9月30日经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迪庆藏族自治州公安局依法执行;2020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依法执行。无前科、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30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3月至2016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利用担任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建塘派出所指导员,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兼任建塘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明知建塘派出所辖区企业普达措旅业分公司希望其对普达措治安管理等工作给予支持与帮助的情况下,收受普达措旅业分公司每月给予的人民币1500.00元。自2011年3月起,普达措旅业分公司以虚列临时工“知玛”工资的方法套取资金,每月通过ATM机存款、转账等方式将人民币1500.00元汇至王某某个人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截止2016年12月,普达措旅业分公司共计给予王某某人民币105000.00元,王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涉案款人民币105000.00元已追缴。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被迪庆藏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带至迪庆藏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金沙办案点并于当日采取留置措施,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任职文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和某1、和某2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建塘派出所指导员、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辖区企业给予的财物,数额合计人民币1050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在迪庆藏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调查其严重违纪违法一案时,主动供述迪庆藏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春仙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578页、证据散页一份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涉案款105000.00元随案移送、同步录音录像光盘7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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