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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受贿案)_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78********,汉族,大学文化,2014年3月10日至2019年8月26日任桓台县****院**庭庭长,住桓台县**花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8月16日被桓台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31日经我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我院决定被逮捕。

本案由桓台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桓台县****院**庭长的职务便利,指导、帮助宋某、张某某办理确认虚假劳动关系的案件,非法收受宋某给予的人民币现金2万元、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现金25万元、价值78507.48元的***牌小型轿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银行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桓台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牌小型轿车的价格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岳 洋

检察官助理 尚 维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桓台县看守所;

2.调查卷宗五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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