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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受贿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71971********,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兽医博士学位,中共党员,时任**有限公司销售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坪**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2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0月12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西固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8年1026第一次退回调查部门补充调查调查部门于2018年1126日补查重报;于2018年1225第二次退回调查部门补充调查调查部门于2019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有限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兽用生物制品、兽用疫苗佐剂及疫苗增强剂等业务。**有限公司销售公司系该公司内设机构。被告人王某某系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事业编制人员,2004年2月派遣进入**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12月,王某某担任**有限公司销售公司总经理,协助公司分管销售的副总管理全国兽用疫苗的政府采购、市场疫苗的销售工作。在此期间王某某先后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66.56865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王某某收受李某某行贿款302.56865万元的事实

广州**有限公司经理李某某,为获取并感谢**有限公司销售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在疫苗购销物流配送中提供的帮助,于2014年6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将118万元汇入王某某提供的苏某某名下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84800588********),王某某收款后支付其中14.43135万元为李某某购买西北土特产品;2015年7月17日、2017年8月9日、2017年12月15日,李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方式向王某某分别行贿63万元、16万元、60万元;2016年8月23日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60万元行贿款直接汇入王某某招商银行账户(账号62148389********)。王某某收受上述行贿款共计302.56865万元。

2.王某某收受向某甲行贿款13万元的事实

2015年5月、2016年上半年,王某某在常州出差时,常州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甲,为获取并感谢**有限公司销售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在疫苗购销物流配送中提供的帮助,两次分别以现金的方式给付王某某行贿款3万元、5万元;2018年5月王某某在武汉出差时,向某甲通过妹妹向某乙以现金的方式给付王某某行贿款5万元。王某某收受上述行贿款共计13万元。

    3.王某某收受赵某某行贿款4万元的事实

2016年8月,经**有限公司销售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同意,赵某某取得促销活动中防控物资的采购权。为感谢王某某,2016年9月,赵某某以现金的方式向王某某行贿4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4王某某索取尚某某行贿款47万元的事实

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期间,王某某利用自己在疫苗销售、疫苗配送、经销商代理权等方面的相关职权,以急需用钱为由,用借款的名义,向尚某某索贿,尚某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行贿款转入王某某指定的账户。2015年3月尚某某向王某某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84812160********)汇入10万元;2016年3月尚某某向辛某某招商银行账户(账户62148393********)汇入30万元;2016年4月尚某某向王某某某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不详)汇入2万元,用予偿还王某某信用卡债务;2016年8月尚某某向辛某某招商银行账户(账户62148393********)汇入5万元。王某某收受上述行贿款共计4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等物证;

2.案件线索来源、到案经过及发破案报告、指定办理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户籍证明、王某某个人档案、调取证据通知书、工商档案资料、苏某某农业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王某某招商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情况说明、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所所长办公会纪要、《**研究所对在**有限公司工作的原所事业编制职工明确的几个问题》复印件、尚某某公司账本、李某某转账原始凭证、立案决定书、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王某某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单、辛某某招商银行交易明细单、兰州市房屋登记电子信息查询证明、不动产产权情况表、查封、扣押通知书、违法款物收缴清单、人民币汇款业务回单、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相关资料等书证;

3.证人向某甲、赵某某、李某某、来某某、尚某某、辛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疫苗采购、销售等经济活动中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晓峰

2019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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