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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受贿案)_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5〕20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61********,汉族,大专文化,2011年至2014年任临高县**局副政委,海南省临高县人,住临高县****路,因涉嫌受贿罪,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5月9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受贿罪,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于2015年5月21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临高县**镇**村委会书记王某甲为了找被告人何某某帮忙将其儿子王某乙由强制戒毒转为社区戒毒,便电话约何某某到临高县**镇**路的“**”大排档的二楼一包厢送给何某某5万元人民币。为了使王某乙能够由强制戒毒转为社区戒毒,何某某让临高县戒毒所书面报告给他,由他交给临高县**局党委讨论,但未能获得通过。何某某收受王某甲的5万元后用于个人开销。

另查,何某某于2014年5月23日将5万元赃款退还到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帐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谢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目无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5000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将被告人何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  能

代理检察员:王玉颖 

2015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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